海员视角


    目前,正值高温洪汛期,江河水位上涨。为督促海船进江前及时排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范海船进江航行期间发生事故险情,进一步提升进江海船及其航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现梳理出海船进江事故典型案例,望各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引以为戒,避免类似事故险情再次发生。

    一、事故案例

    2021年3月30日约0011时,“惠”轮在出港航行中与进港渔船“粤电渔”在茂名水东港航道(单向航道)11#灯浮附近水域发生碰撞,造成“惠”轮搁浅,两船船体不同程度受损。3月31日,海事执法人员在船舶安检中发现该轮在2021年3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出港期间,船长未按照狭水道航行、夜间航行等关键性操作须知要求安排大副在船首瞭望,也未要求值班员二副及时到岗履行值班职责,对此,船舶安检员依据NSM规则对该船做出了滞留决定。

    二、案例分析

    茂名水东港,是一座商渔两用港口,各类渔船众多,常有会遇情况,且航道狭窄,为单向通行航道。但船长在夜间进出这样通航环境复杂的港口时,却未严格执行狭水道航行、夜间航行两项关键性操作须知中的要求,无疑背离了NSM规则对于船长“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的职责要求。

    当然,船长未按照关键性操作须知执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进一步深挖,才能了解背后的根源,从源头上解决关键性操作须知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才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1.船长履职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的商船船长中有部分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对于体系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到位,对体系运行检查责任承担不积极,但受薪资或船员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此类船长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2.部分公司对船舶管理或流于表面。

    对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部分公司仍然存在做表面功夫的情况,甚至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对体系在帮助船舶减少事故发生上的作用还认识不到位,存在做好台账记录就万事大吉的心理。

    3.部分船舶审核重点有所偏离。

    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是船舶审核主要内容。船舶审核的方式包括对照查看相关文件、访谈相关船员、检查船上各种记录、观察有关操作活动等,但部分审核员将绝大部分审核时间和精力放在记录填写的完整、准确上,对于船舶实际状况,船员实际操作情况关注较少。

    三、管理建议

    )海事部门加强船长履职能力检查

    船长在行驶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事务上绝对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在“核查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和“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公司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的责任。因此,船长必须按照体系文件要求对船舶关键性操作有关须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船长复查,将发现的有关缺陷报给公司岸基管理部门。

    部海事局也一直关注船员履职能力对船舶安全的重要影响,因此专门针对性组织开展船员履职能力检查。那么针对船长履职能力的检查,个人认为,重点应该放在对船长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要求,履行体系运行核查、船员操作监控等管理职责上。

    (二)公司加强对船舶关键性操作须知执行情况的监控。

    根据NSM规则,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当建立如何制订有关方案和须知(包括需要的检查清单)的程序。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应明确规定由适任人员承担。

    此外,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核查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因此,公司首先要制定关键性操作须知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在此前提下,在对船舶开展内审时,应结合日常监控检查、记录台账检查、船员访谈和船员实操等形式,充分了解船上关键性操作须知中有关要求是否真正落实到位,加强对船长的培训和监督,将船舶管理从经验管理的随意性中摆脱出来,充分利用体系文件的制度化优势,为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明确和统一要求,保证船舶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稳定可控。

    (三)船舶审核员加强对船舶关键性操作须知执行情况的审核。

    相比审核文件记录,访谈船员、观察船员实操,更能系统、真实了解船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建议发证机构在制定每年审核工作重点时或者制定审核方案时,对于操作性审核提出明确要求,如要求审核时必须观察船舶演习情况。船舶审核员通过现场观察,可以充分了解到船舶在设备维护保养、船员职责熟悉、操作须知执行、记录真伪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为切实提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本质安全水平,减少船舶体系运行两张皮现象作出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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